产生行车纠纷 赔偿责任怎么判?

字数:1,259 2024年01月11日 版名:法治


  
  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6月21日产生行车纠纷,被告用自制铁锤殴打原告,造成其前额左侧骨头损伤,在医院治疗。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,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共计18700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  被告辩称,原告的陈述不属实。2023年6月21日,原、被告在行车过程中,被告车辆在前行驶,原告在后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,差点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撞,被告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。原告不知错还辱骂被告,被告在与原告的理论过程中,是原告自己撞到被告手中拿着的工具。原告没有住院治疗,因此不存在误工,要求原告提供确实存在误工的事实依据。被告认为本案系原告的先行过错引发的矛盾纠纷,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,且原告的起诉存在扩大治疗的嫌疑,其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,请求驳回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3年6月21日16 时许,原、被告在某红绿灯路口因行车产生纠纷,被告使用自制铁锤殴打原告,造成原告前额左侧眉骨处损伤。事件发生后,原告在医院门诊治疗,2023年6月21日诊断为头部的损伤,气滞血瘀症,处理意见为休息三天;2023年6月24日经头颅MRI平扫,未见异常;2023年6月25日诊断为头部的损伤,处理意见为休息三天,神经外科门诊随诊;2023年6月29日初步诊断为头晕,头部的损伤,处理意见为休息一周。2023年6月28日,被告被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,并收缴用钢钉自制的小锤一个。原告的合理损失为:医疗费1105.53元;误工费,结合原告伤情及诊断结果,酌情认定原告误工期限10天,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,法院按2022年度其所在省份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970.79元。以上合计3076.32元。
  法院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因行车问题产生纠纷,被告使用自制小锤殴打原告,存在过错,应承担侵权责任,但原告对本次事件发生同样存在一定过错,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。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,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原告损失2461.06元。
  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、第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461.06元;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  安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作为成年人,在产生纠纷时,保持冷静很重要,否则冲动带来的后果将对双方都极为不利。(案件细节证据的不同会导致诉讼结果偏差,因此已经发生的案例仅供参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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